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13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被告 吳梅春 被告 陳芳禾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柯佾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7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1月
8日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7日內以書狀向本院陳報本件請求權基礎及法律依據(須附繕本,得逕寄繕本於對造)。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