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808號債權人 郭宥辰 即尚宥企業社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清雅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聲請狀附表編號3支票之退票理由
單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