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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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19號上訴人即被告 薛保仁 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佳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1,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