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431號原告 徐麗絲 被告 張利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33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一、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補充理由狀、補正(呈)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利興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劉敏芳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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