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99號聲請人即被告之母 葉育如 被告 葉旻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葉育如係被告葉旻衍之母,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46號),現由本院羈押中。被告遭羈押後,因家中經濟困難,聲請人一人賺錢養家和照顧家中老奶奶,因老奶奶身體不好無人照顧,急需被告具保出來幫忙照顧老奶奶,減輕家庭負擔。被告也想出來找份正常工作減輕家庭負擔,請求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且因家中經濟困難,請求保證金減輕至新臺幣6萬元以下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伴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惟因被告已坦承犯行,認尚無羈押之必要,乃准被告以新臺幣(下同)6萬元具保後,被告因無法具保,經本院認被告覓保無著,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2月10日裁定並執行羈押在案。經查,被告就本案被訴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三級毒品之犯罪事實,業經其坦承不諱,並有相關卷證可供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係重大,其涉重罪且覓保無著,本院認為確保國家追訴及刑罰權之具體實現,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因認其羈押原因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湯有朋法官丁智慧上係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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