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0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耀隆
何奇樹
楊文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耀隆、何奇樹、楊文華、林家榮因犯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7981號、第1093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5月27日確定,112年5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被告鄭文仁因犯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33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3月10日確定,113年3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供上開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分別為上開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劉耀隆、何奇樹、楊文華、林家榮因犯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7981號、第1093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5月27日確定,112年5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被告鄭文仁因犯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33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3月10日確定,113年3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執行卷宗屬實。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上開被告所有,供上開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分別經上開被告供明在卷,係屬刑法第38條第2項所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犯罪行為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檢察官自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所有人
1
易呼通立體口罩316片、分裝袋572個、易呼通口罩(含包裝盒)22個
劉耀隆
2
易呼通立體口罩一入裝1包、二入裝2包、三入裝9包
何奇樹
3
易呼通立體口罩1個
林家榮
楊文華
4
易呼通立體口罩外盒1個、透明袋1個、外包裝袋1個、立體口罩4個
鄭文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