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抗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195號再抗告人 王明進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96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王明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王敏慧法官李麗珠法官黃斯偉法官謝靜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廷彥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