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642號原告A01上列原告A01與被告A02等4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為被繼承人 許玉琴 之遺產,原告主張其應分得之遺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708元,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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