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2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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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23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2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賭博性電動機具「虎豹王二代」壹台(含IC板壹塊)及賭資新臺幣捌佰叁拾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