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74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玉櫻 被上訴人即原告 洪陳玉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陳玉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