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78號聲請人 賴清杉
王秀美 賴東海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賴韋仁 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死亡,聲請人賴清杉、王秀美為被繼承人之父、母,聲請人賴東海為被繼承人之弟,因自願拋棄繼承,爰提出家事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狀、繼承權拋棄書、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76條第6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明人於聲明時業已取得繼承權,倘聲明人尚未取得繼承權,即無拋棄繼承權之可言。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賴韋仁於112年8月29日死亡,而據聲請人提出到院之繼承系統表顯示,賴韋仁之第1順序繼承人中之子輩繼承人為 賴昱瑄賴政陽賴振維賴文安賴文暉 5人,惟於112年10月4日除賴昱瑄、賴政陽、賴振維、賴文安已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賴文暉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因聲請人賴清杉、王秀美為被繼承人之父、母,聲請人賴東海為被繼承人之弟,而聲請人賴清杉、王秀美及賴東海為本件拋棄繼承聲明時,尚有第1順序繼承人中之子輩繼承人賴文暉未為聲明拋棄繼承,是依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賴清杉、王秀美及賴東海尚非被繼承人賴韋仁之繼承人,從而,其本件聲明拋棄繼承,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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