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麗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麗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李麗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其中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所載犯罪日期103年11月8日應更正為103年11月17日;編號2、3所載判決確定日期104年6月22日均應更正為104年5月26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