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陳美鸞 法定代理人 陳泰崇 送達代收人 廖婉茹 被告 施世輝
一九六工程行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同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易字第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李俊彥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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