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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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88號原告 陳平 被告中華公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雨雯 被告 鄔之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蔡羽玄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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