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1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美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2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
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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