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尚孝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尚孝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尚孝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4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241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尚孝忠前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五罪)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六月、二月、五月、四月、七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於106年3月15日入監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8年3月1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2月22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4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2418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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