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15號原告 蔡永取 被告 黃綉雱 被告 葉武光 被告 郭坤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綉雱、葉武光、郭坤福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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