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384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林彥甫 債務人藍美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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