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08號聲請人丁○○兼法定代理乙○○○人聲請人乙○○○聲請人戊○○前列三人共同代理人甲○○被繼承人丙○○上列當事人丁○○、乙○○○、戊○○間拋棄繼承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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