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47號
第58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桂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867號、第5799號、第5800號、第6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壹佰零捌年拾貳月肆日所為之108年度訴字第547號及民國壹佰零捌年拾貳月貳拾伍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581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均撤銷。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蔡桂民所犯詐欺等案件,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8年12月4日、108年12月25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此部分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高御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嚴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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