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630號
原告 巫玉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妍熹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查報系爭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及鑑價資料(例如鑑定價格報告書或相類之市價、交易行情或其他足以證明上開不動產交易價值等資料),並計算以該交易價額×系爭建物301室之面積÷系爭建物面積作為本件第1項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加計新臺幣39,505元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