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3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3406號債權人 鄭坤明 債務人 蔡承哲 原名: 蔡清 .債務人 莊寶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承哲(原名: 蔡清淳 )、莊寶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蔡承哲(原名:蔡清淳)、莊寶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債務人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須有法律規定或明示約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