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 楊偉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文一馬祖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范嘉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郭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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