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交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訴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家盛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肇事逃逸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家盛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肇事逃逸部分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則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方百正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