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5年度東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東簡字第4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2月27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
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敏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