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原簡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原簡上字第14號主參加原告 曾雲秋 主參加被告即上訴人 徐鼎 主參加被告即被上訴人 林志豪 上列主參加原告就主參加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原簡上字第14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 曾秋雲 」之記載,應更正為「曾雲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游智棋
法官吳佩玲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