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博祥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美田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715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戰諭威法官吳金芳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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