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7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陳嘉宗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叁拾萬伍仟玖佰叁拾壹元,及其中貳拾陸萬陸仟柒佰肆拾玖元自民國95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㈡壹拾叁萬零壹佰柒拾貳元,及其中壹拾貳萬壹仟肆佰柒拾肆元自95年10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合計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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