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28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289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陸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