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丙○○間因返還無權佔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①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提出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之謄本),②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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