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79號聲請人 彭仁鈞 相對人 白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4月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3月26日至99年3月2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93年3、4月間向聲請人借款1,700,000元,並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其借款自93年3月26日起至99年3月25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8年5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款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7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秀林鄉│帛士林││801│建│││123.58│全部│白俊雄│││││段│││││││││├──┼───┼────┼───┼───┼────┼─┼──┼──┼────┼─────┼────┤│002│花蓮縣│秀林鄉│帛士林││802│建│││241.06│全部│白俊雄│││││段│││││││││├──┼───┼────┼───┼───┼────┼─┼──┼──┼────┼─────┼────┤│003│花蓮縣│秀林鄉│帛士林││803│建│││184.58│全部│白俊雄│││││段│││││││││└──┴───┴────┴───┴───┴────┴─┴──┴──┴────┴─────┴────┘花蓮縣○○鄉○○段○○○○號重測前:秀林段0000-0000地號花蓮縣○○鄉○○段○○○○號重測前:秀林段1025地號花蓮縣○○鄉○○段○○○○號重測前:秀林段0000-0000地號┌─────────────────────────────────────────────────────┐│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79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55│花蓮縣秀林│帛士林段│鄉村住宅│一層79.9│247.77│陽台│13.68│平方公尺│全部│白俊雄││││ 鄉秀林 58號│802地號│(自建國│二層79.9││││││││││││宅)鋼筋│三層81.22││││││││││││混凝土加│門廊6.75││││││││││││ 強磚造 、│││││││││││││三層││││││││└──┴───┴─────┴────┴────┴─────┴───┴───┴───┴────┴───┴───┘
重測前:秀林段159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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