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醫字第1號原告 陳水木
陳美雲 黃苓儀 共同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 張雯峰 律師被告 劉振驊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法定代理人 王崇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其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經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刑事庭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者,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亦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合法要件。
二、本件原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經諭知無罪之判決,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刑事庭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