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洪靖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玉華 (即被繼承人 鄧正才 即興連財企業社之繼承
人)
鄧詩璇 (即被繼承人鄧正才即興連財企業社之繼承人)
鄧傑豪 (即被繼承人鄧正才即興連財企業社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鄧正才即興連財企業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鄧正才即興連財企業社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