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5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英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受刑人於各案之犯後態度,兼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日後賦歸社會更生、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罪名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40日×1次拘役30日×1次拘役20日×1次犯罪日期000年0月間某日至000年0月間某日110年11月28日至110年1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983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728號111年度訴字第875號判決日期112年9月22日113年4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728號111年度訴字第87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0月20日113年5月9日備註應執行拘役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