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147號上訴人大台北商用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郭建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 律師被上訴人琪威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志忠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吳旻靜 律師 范雅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七三0號回復原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30號回復原狀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靜芬
法官蔡政哲法官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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