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家財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4號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1號原告 蔡勝吉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 律師被告 林筠筑 訴訟代理人 陳葳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姚怡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