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68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麗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麗瑛於92年12月1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468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4885元陳麗瑛暨自起息日99年09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48762元陳麗瑛自民國97年05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