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60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省南投農田水利會等間因確定界址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且載明被告
台灣南投水利會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餘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等
資料(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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