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60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省南投農田水利會等間因確定界址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且載明被告
台灣南投水利會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餘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等
資料(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