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家催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催字第65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劉化宇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張世馥 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徐天有 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張世馥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