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23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劉淼超 債務人 王凱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3,019元,及自民國101年1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