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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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官迪帝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官迪帝自民國一○○年十一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官迪帝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8月8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揭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依然存在,應自100年1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陳文貴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涂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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