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2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2204號原告 吳宜軒 被告 世霖 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霖
梁亞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2日以104年度補字第1101號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年6月17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另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救字第121號裁定駁回確定),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