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3124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務人 王自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玖佰零參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肆佰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⑵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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