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248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坤龍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送達代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484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5月20日下午2時4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伍萬玖仟陸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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