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28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09年度基小字第289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ZZZZ;&ZZZZ;0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忠聲 被告 鄧雪峰 籍設基隆市○○區○○○路000巷00○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