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六二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清山 律師複代理人 莊孝襄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林韋岑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