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8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宥麟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何乃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淑卿
一、台北市○○區○○街○○○巷○○弄○○○號房屋是否即為現住地?若為租賃,應提出最新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新臺幣6,500元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
二、請具體詳細說明聲請人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不可僅為概數,並提出相關證據(自行註明膳食費、醫療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手機費、交通費、生活雜支、教育費等支出)。
三、聲請人有無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四、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即自101年11月起至103年11月止)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101年11月起至103年11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1年11月起至103年11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據聲請人之更生聲請狀上記載,其職業為計程車司機,則請詳細說明聲請人除擔任計程車司機外有無其他兼職?如有其收入為何?並說明其所加入計程車隊名稱、每日工作時間如何?每月營業收入數額、營業支出數額及淨所得為何,其主張每月營收38,00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
十、聲請人之更生聲請狀上記載,營業支出每月油費及車租約20,000元,應提出費用繳納證明、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