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毒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28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江寧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3034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江寧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江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4日10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内之某時許,在其位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之住處内,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為警通知於113年7月4日10時30分許到場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堪以認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聲請意旨漏載第3項,本院逕予補充,又贅載「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應予刪除),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98號、第326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初犯」及「3年後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之處理,採行「觀察、勒戒」與「附命緩起訴處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併行之雙軌模式。檢察官是否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對被告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屬法律賦予檢察官之職權,並非施用毒品者所享有之當然權利。檢察官得本於上開規定及立法目的,依職權妥為斟酌、裁量,而予決定。除檢察官之判斷有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其裁量有重大明顯瑕疵外,自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三、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地,以前揭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且其尿液經送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113年7月19日尿液檢驗報告存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堪以認定。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44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0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於110年6月1日停止執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85、186、1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係於受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逾3年,始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且不因其間是否另犯施用毒品罪遭起訴、判刑、執行或是否已完成戒癮治療而受影響。

 ㈢又被告因另案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12年度中簡字第25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13年度簡上字第2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及經本院以113年度中簡字第10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揭各罪嗣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7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13年11月19日入監執行,迄今尚在監執行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現既仍在監執行,即非無礙於其參加戒癮治療期程,是本案檢察官以被告確有為上開犯行之事實,並斟酌個案情節,及上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裁量後認不宜為緩起訴處分,本院自應予以尊重,縱然檢察官未於聲請書內具體敘明被告不適於為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理由,然揆諸前揭說明,仍難認其判斷有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其他裁量重大明顯瑕疵等情事。又本件經本院函詢被告對檢察官聲請將其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意見,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被告於意見表中表示沒有意見等情,亦有該意見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應依上開規定,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倢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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