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63號原告 陳渼楨 被告 黃韋中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竹簡字第835號違反電信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新竹簡易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楊數盈法官王碧瑩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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