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交簡字第36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桃交簡字第36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桃交簡字第36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士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50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士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劉士瑋尚曾於民國96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罰金新臺幣8萬元確定;於97年間又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97年度桃交簡字第50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被告先後於97、98年間所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係於98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99年)10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本件係自99年8月30日傍晚6時許起至同日晚間12時許止飲用啤酒,嗣於翌日凌晨2時2分許,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3P-89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縣桃園市○○路與正光街口,擦撞對向車道由郭姈妤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再按人體呼氣中所含酒精成分濃度如為每公升0.25毫克,即相當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AC)百分之0.05,而①BAC達百分之0.03至百分之0.0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自信心增加,多話,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②BAC到達百分之0.05至百分之0.08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情緒鬆弛,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精神處於興奮狀態。③BAC到達百分之0.08至百分之0.1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④BAC超過百分之0.1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上開酒精影響駕駛人駕駛能力之研究結果,此經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民國90年9月24日運安字第900005854號函暨所附該所79年「駕駛人行為反應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闡釋明確。本件被告經警查獲後所檢測之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5毫克,依上開說明,相當於BAC百分之0.19,則其因酒精作用,對駕駛能力之影響已明顯達於: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可見被告因飲酒所引起之生理作用,其視線、精神狀態、判斷及理解能力,均受到相當程度之影響而減退,駕駛能力已呈不穩定狀態。再參以被告於駕駛過程中,具體發生本件交通事故,為警查獲後之測試及訊問過程中,又有腳步不穩、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呆滯木僵、泥醉,且未通過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等情形,此有觀察紀錄表及檢測紀錄卡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本件飲酒後確實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而仍駕車,至臻明確。被告有前開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酒後駕車,增加用路人無端風險,亦有危及自身安全之虞,且交通事故動輒造成死傷,其潛在危害不言可喻,況屢經政府對此大力宣導,詎被告前有4次酒後駕車之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竟仍不知警惕檢束,猶再次酒後駕車,且檢測之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5毫克,並釀致交通事故,如此一而再再而三輕忽法令,可見嚴重枉顧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之安全,並參酌其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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